律师随笔|不缴ETC费用武汉政府部门无权罚款和扣留行车证
- 来源: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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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23
最近身边很多朋友都因武汉ETC欠费的问题所困扰,因费用过高或其他原因,朋友欠了通行费,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的稽查执法大队竟然强行扣留欠费车辆或行驶证。笔者认为这种作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违法行政。
车辆行驶证是公安机关颁发的车辆登记证件,除非是法律授权的机构,其他人无权扣留,而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的稽查执法大队显然没有得到法律或有权机构的授权。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欠缴通行费的行为只能进行罚款,这是地方政府规章设立的行政处罚种类,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应当“被关进笼子里”不能超出法律的范围。
实际上,《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设定罚款限额的行政处罚,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务院颁发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武汉市政府无权对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作出规定,更无权设定罚款的限额。
截止到目前,笔者并未看到武汉市有因欠缴ETC费用被罚款或扣留车辆行驶证而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例,希望武汉市的立法、执法部门能改正违法行为,否则一旦有市民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权力的滥用将面临严竣的考验。
车辆行驶证是公安机关颁发的车辆登记证件,除非是法律授权的机构,其他人无权扣留,而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的稽查执法大队显然没有得到法律或有权机构的授权。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欠缴通行费的行为只能进行罚款,这是地方政府规章设立的行政处罚种类,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应当“被关进笼子里”不能超出法律的范围。
实际上,《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设定罚款限额的行政处罚,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务院颁发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武汉市政府无权对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作出规定,更无权设定罚款的限额。
截止到目前,笔者并未看到武汉市有因欠缴ETC费用被罚款或扣留车辆行驶证而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例,希望武汉市的立法、执法部门能改正违法行为,否则一旦有市民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权力的滥用将面临严竣的考验。
文章关键词: 武汉法律顾问
文章来源: www.yingzhuo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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