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下班后乘车去同事家聚餐和下班后买菜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哪种属于工伤?
- 来源: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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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9
导言:
相信大家在日常生活里都有这样的经验,辛苦工作一天之后,虽然归家心切,但往往会有这样那样的事情需要在下班途中解决,常见的如在下班途中顺便买菜回家,亦或是应同事之约一起去吃一顿美味的晚餐。那么,假如在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呢?想必有很多读者对这个问题也不甚了解。今天,我们将就这个问题,为大家分析解惑。首先,让我们先看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
2016年9月,刘某与同事搭乘滴滴专车前往另一同事家聚餐,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经诊断为脊髓损伤、不全性四肢瘫痪,后经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人社局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本案经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审理,均认为刘某前往地点与其经常居住地并非一个方向,同时,其前往同事家聚餐的活动亦并非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因此,刘某的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
王某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的路上经过菜市场,在菜市场买菜后经过附近路口时被后面急速驶来的一辆小轿车撞伤,经交警认定,小轿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班途中先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而且是顺路,属于合理路线。因此,下班途中顺道买菜所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为其申请认定工伤,超过一个月的,王某本人可以提出认定工伤。
那么,判断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的标准有哪些?
第一,应当满足“上下班途中“的要求。实践中这也是涉及争议最多,理解分歧较大的部分。此处的”上下班途中“应当如何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之规定,只有在符合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根据以上分析,如果发生下班途中在合理路线上买菜回家的路上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符合三要素,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下班后与他人聚餐而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则不符合三要素,难以认定为工伤。当然,此处也可能有例外,下班后因参加公司要求的工作聚餐而遭遇交通事故受伤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
第二,应当满足“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要求。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因此,非本人主要责任,即在事故负责任比例在50%及以下的(包括事故责任50%),均可以认定为工伤,以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为准。
第三,应当满足“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要求。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车辆” 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因此,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其他意外事故不满足要求。
相信大家在日常生活里都有这样的经验,辛苦工作一天之后,虽然归家心切,但往往会有这样那样的事情需要在下班途中解决,常见的如在下班途中顺便买菜回家,亦或是应同事之约一起去吃一顿美味的晚餐。那么,假如在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呢?想必有很多读者对这个问题也不甚了解。今天,我们将就这个问题,为大家分析解惑。首先,让我们先看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
2016年9月,刘某与同事搭乘滴滴专车前往另一同事家聚餐,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经诊断为脊髓损伤、不全性四肢瘫痪,后经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人社局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本案经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审理,均认为刘某前往地点与其经常居住地并非一个方向,同时,其前往同事家聚餐的活动亦并非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因此,刘某的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
王某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的路上经过菜市场,在菜市场买菜后经过附近路口时被后面急速驶来的一辆小轿车撞伤,经交警认定,小轿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班途中先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而且是顺路,属于合理路线。因此,下班途中顺道买菜所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为其申请认定工伤,超过一个月的,王某本人可以提出认定工伤。
那么,判断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的标准有哪些?
第一,应当满足“上下班途中“的要求。实践中这也是涉及争议最多,理解分歧较大的部分。此处的”上下班途中“应当如何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之规定,只有在符合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根据以上分析,如果发生下班途中在合理路线上买菜回家的路上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符合三要素,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下班后与他人聚餐而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则不符合三要素,难以认定为工伤。当然,此处也可能有例外,下班后因参加公司要求的工作聚餐而遭遇交通事故受伤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
第二,应当满足“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要求。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因此,非本人主要责任,即在事故负责任比例在50%及以下的(包括事故责任50%),均可以认定为工伤,以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为准。
第三,应当满足“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要求。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车辆” 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因此,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其他意外事故不满足要求。
文章关键词: 洪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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