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无缘双倍工资赔偿
- 来源: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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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23
案情介绍:
刘某于2005年6月进入武汉某连铸公司工作,担任办公室主任一职,职责是人事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管理等。2009年7月,刘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驳回起仲裁请求,刘某不服诉至法院,后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经查,公司与除人事经理刘某外的公司员工均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办公室主任,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与保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渎职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在司法实践及法学理论中有一条法谚,任何人不得因自己之不当行为而获得利益。作为人事主管,如果刘某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与公司签订合同,就不能从该行为中获得双倍工资的利益,否则就是对所有在职负责劳动合同的主管渎职的怂恿或纵容,与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相悖。本案中,从公司负责人得知,公司已与刘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由其保管,由于刘某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将其保管的合同带出公司而已。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应加强劳动合同的保管,特别是可以解除到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劳动合同合同,避免纠纷的产生。
刘某于2005年6月进入武汉某连铸公司工作,担任办公室主任一职,职责是人事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管理等。2009年7月,刘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驳回起仲裁请求,刘某不服诉至法院,后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经查,公司与除人事经理刘某外的公司员工均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办公室主任,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与保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渎职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在司法实践及法学理论中有一条法谚,任何人不得因自己之不当行为而获得利益。作为人事主管,如果刘某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与公司签订合同,就不能从该行为中获得双倍工资的利益,否则就是对所有在职负责劳动合同的主管渎职的怂恿或纵容,与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相悖。本案中,从公司负责人得知,公司已与刘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由其保管,由于刘某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将其保管的合同带出公司而已。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应加强劳动合同的保管,特别是可以解除到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劳动合同合同,避免纠纷的产生。
文章关键词: 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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