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武汉病毒所“瑞德西韦”专利申请的是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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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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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2月4日,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以下简称武汉病毒所)在官方网站上发表文章《我国学者在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药物筛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文中提到,该所与军事科学院国家应急防控药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联合研究,发现Remdesivir(瑞德西韦)和磷酸氯喹两种药物在细胞水平上能有效抑制2019-nCoV(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感染,其在人体上的作用还有待临床验证。
       相关研究成果以“Remdesivir and chloroquine effectively inhibit the recently emerged novel coronavirus (2019-nCoV) in vitro”(《瑞得西韦和磷酸氯喹能在体外有效抑制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为题发表在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知名学术期刊Cell Research(《细胞研究》)
       文章结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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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武汉病毒所声称,对在我国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识产权壁垒的药物瑞得西韦,我们依据国际惯例,从保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在1月21日申报了中国发明专利(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
武汉病毒所的行为引来了大量的质疑和抨击,“瑞德西韦是美国吉利德公司研发的药品,武汉病毒所怎么可以拿来申请专利!”,对于此事件,我们从专利法的角度谈一谈。


 
武汉病毒所“老药新用”是否可以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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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很多人可能会有疑问,病毒所发现了瑞得西韦和磷酸氯喹能在实验中对新型冠状病毒具有较好的效果,便申请了专利,但这是一种疾病的治疗方法,能申请专利吗?因为在世界范围内,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不授予涉及治疗方法的专利权,主要原因有二:首先,治疗方法一般与人的生命健康有关,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保证医生的医疗行为自由非常必要,因此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治疗方法不应授予专利权。其次,治疗方法一般作用于活的人体或动物体,而人体或动物体具有一定的个体差异性,因此不能在工业上大规模应用,从而不具有工业实用性。
       然而,如果医药用途发明不能授予专利权,那么对于发现已知物质的第二次医药用途的申请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就延伸出了“瑞士型权利要求” (Swiss-type claim)或称“瑞士型的用途权利要求”(Swiss-type use claim),即药品新用途的权利要求。其一般的表述形式为”物质A在制备治疗疾病B的药物中的应用“。由于当前世界各国大多不给疾病治疗方法以专利保护,瑞士型权利要求是保护医学用途发明的主要途径之一。
       我国专利审查实践中,认可了此类权利要求撰写形式,《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中第4.5.2节规定:物质的医药用途如果以“用于治病”、“用于诊断病”、“作为药物的应用” 等等这样的权利要求申请专利,则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由于药品及其制备方法均可依法授予专利权,因此物质的医药用途发明以药品权利要求或者例如“在制药中的应用”、“在制备治疗某病的药物中的应用” 等等属于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申请专利,则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的情形。
       因此,药品的新用途是可以申请专利的,也就是说瑞得西韦本来是用来抗埃博拉病毒,以前还没有新冠病毒,用瑞得西韦抗新冠肺炎是药品的新用途,所以可以申请专利。


病毒所的专利申请是否可以成功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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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看不到病毒所专利具体的信息,也无法了解这个专利是否可以通过审查。但是专利获得授权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对于涉及化学产品的医药用途发明,其新颖性审查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应考虑以下方面:
       (1)新用途与原已知用途是否实质上不同。仅仅表述形式不同而实质上属于相同用途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
       (2)新用途是否被原已知用途的作用机理、药理作用所直接揭示。与原作用机理或者药理作用直接等同的用途不具有新颖性。
       (3)新用途是否属于原已知用途的上位概念。已知下位用途可以破坏上位用途的新颖性。
       (4)给药对象、给药方式、途径、用量及时间间隔等与使用有关的特征是否对制药过程具有限定作用。仅仅体现在用药过程中的区别特征不能使该用途具有新颖性。
       我们检索到吉利德科学公司申请号为CN201680066796.8“治疗沙粒病毒科和冠状病毒科病毒感染的方法”专利,现根据以上规定对此专利进行分析。
       根据专利“治疗沙粒病毒科和冠状病毒科病毒感染的方法”(CN201680066796.8)的权利要求:39.用于治疗有需要的人的冠状病毒科感染的方法,其包括施用治疗有效量的式I的化合物:
           
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或酯;……(节选自该专利权利要求书)
       而这个长的奇形怪状的分子式就包括了目前大名鼎鼎的瑞德西韦(Remdesivir),这个专利里提到了可以将此类化合物用于冠状病毒感染的治疗方法,且在Broad-spectrum antiviral GS-5734 inhibits both epidemic and zoonotic coronaviruses这篇文章中,也研究了瑞德西韦冠状对冠状病毒的抗病毒研究,当然以上研究的冠状病毒并未提及我们现在所遇到的2019-nCoV。
       对于专利CN201680066796.8 ,明确提出了瑞德西韦可以用于冠状病毒的治疗,但是由于冠状病毒是2019-nCoV的上位概念,上位概念一般不破坏下位概念的新颖性,所以说即使拥有了一个上位概念的专利,不代表着作为冠状病毒下位概念2019-nCoV的治疗方案丧失新颖性。但是基于专利审查指南的新颖性判定中需要新的专利的用途不被已知用途的的作用机理、药理作用所揭示,在Broad-spectrum antiviral GS-5734 inhibits both epidemic and zoonotic coronaviruses中虽然显示出瑞德西韦对其他冠状病毒具有较好的抑制作用,但该药物对冠状病毒的作用机理和药理作用却在文章里并没有明确,因为药与病毒的作用是一件非常复杂的关系,所以这也很难说瑞德西韦对冠状病毒的作用机理和药理作用揭示了瑞德西韦对2019-nCoV的新用途。
       虽然此专利并没有破坏病毒所申请专利的新颖性,但是很有可能破坏了病毒所申请专利的创造性,在判断创造性时需满足“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那么一个药品针对其他冠状病毒有用,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算不算显而易见呢?那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武汉病毒所申请专利这件事通过专业角度分析,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为了促进化合物的新的应用,这样的专利我们还应支持多多发表。但是看到1月21日的专利申请时间,却真的有吊诡事件也是我们想不明白的:
       武汉病毒所显然在1月21日前就已经知晓此药物的效果,却为何对外发布的消息是双黄连的药效?也许在大家疯抢双黄连的时候,压根没有想到,其实更有效果的药品已经被发现了。当然双黄连作为中药应该被重视,但是重视的方法不应该是把真正有用的研究藏起来,特别是在这种与疫情战斗的时刻。双黄连的疗效已经被辟谣,但是相关的药厂已经赚的盆满钵满,老百姓也已经在疗效未知的时候自行试药。这个时候笔者也才真正地感觉到有的人发“国难财”的高明程度。
       另外一个问题是,出现疫情最早的是我们,最先了解到瑞得西韦新用途的也是我们,可是却是美国最先开始尝试这个药品。这个时候我们可以思考一下,我国药品的审批制度是否有问题,是不是该优化一下了。
       不过好消息是,中国终于可以用药物瑞德西韦了。
       在2月4日,瑞得西韦运抵国内,进入了三期临床,首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患者2月6日将接受用药。



参考资料:
http://www.whiov.cas.cn/zhuanti/dqpyzyx/gzdtykyjz/202002/t20200205_5497179.html
https://news.pharmacodia.com/web/informationMobileController/getMobileNewInformationById?id=8a2d98375f4cfa44015f4d9ac43c00f1
http://www.tip-lab.com/article/?uuid=6dc64ffae8594db8ab56f9b91059c3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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