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从跨境股权设置谈避税与反避税
- 来源: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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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23
作为一名律师,我关注的始终是税法在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也是企业所关注的问题。企业对税法最关注的就是如何合理合法的少交税?一般我们认为,违法的少交税是偷税漏税,合法的少交税是避税。我们律师做的很多税务筹划都是从避税的角度来筹划的。
企业税赋最高的税种是所得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较全世界很多地方都高,为了少交所得税,大多数业绩较好的民营企业都在海外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设立企业 ,以这些企业作为总公司再设立离岸公司,由离岸公司再去股权投资,在中国大陆设立实体企业,这样,实体企业的利润在海外公司最终由实际控制人提现时,股东实际承担的税率远低于25%,中国的很多著名企业如国美、阿里等,都是这样设置股权结构的,国际上著名的苹果公司也是用这个原理,为了规避美国的所得税,也是把利润较高的销售公司设立在税赋较低的欧盟国家。
英属维京群岛(BVI),英属库克群岛,迪拜、巴巴多斯等很多国际著名的“避税天堂”就是以零税率吸引了大量的跨国公司把总设立在了那里。这些地区里,公司注册手续简便、对资本流动几乎没有限制、对不是在注册地进行的经营活动几乎不征收任何税、安全保密性好。
2008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加入了一些反避税条款,如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对这条,我是百思不得其解的,商业目的这是企业自主安排的,多赚钱少赚钱乃至不赚钱,企业都可能会有其商业目的,如何评价其合理性?合的是哪个理? 公法领域,法律不禁止的都应该是许可的,这些禁止的范围也应该是非常明确的,我以为这是基本的法理,但在公法领域加入这样一个主观性非常强的管理条款,会让企业无所适从的,害怕动辄得咎。
2008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还加入一个新条款,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我关注到对这一条运用是2015年的一则新闻《江苏国税局与美企签署大税额APA协议》
2015年3月11日,江苏省国税局与跨国企业希捷集团正式签署预约定价安排。根据协议,希捷集团江苏公司未来4年预计每年将增加利润约4.5亿元,年增加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约4亿元。由于签著APA给企业带来更加稳定的未来预期,美国希捷集团承诺将再追加投资。据了解,这是目前江苏省国税局与美国公司签署的涉税金额最大的APA。
这是当年刚签订协议时,国税系统大加宣传的一件事情,也刷新了我对美国企业的认识,主动多交税,还是对尚未发生的未来的预期收入交税,这种觉悟比我们的国企还国企。
与时同时,希捷集团向美国证监会披露,其为2007年至2013年的经营,向江苏国税补缴2.3亿美元所得税。希捷集团江苏公司补税14亿元,这是中国反避税补税额度最大的案件,成为中国反避税的一个标志。
据说,当时江苏国税给出的理由是:代工环节利润率低于集团利润率。江苏国税的查处理由让我感到政府真得是在为企业着想,你企业不能比你的兄弟企业赚少了,赚少了要多交税。
新闻报道中也认为反避税,尤其是对跨国企业的反避税是需要加强的。近年来,国际避税现象愈演愈烈, “把GDP留给当地,把利润全部带走”,已经成为一些跨国公司的惯例,他们利用各国税法差异,通过高进低出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利润,扰乱了国际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税收主权,使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这已经引起了发展中国家的高度警觉。
看上去,反避税的政府机关赢了一局。
两年后,2017年1月,希捷宣布:关闭苏州工厂,裁员2000余人。
消息宣布后,一些媒体借机炒作称,江苏省2年前要求希捷补缴15亿税款是希捷“逃离”中国的原因。江苏省国税局就此回应,当时希捷集团是主动申请补税,符合国际通行规则。
商务部也认为:希捷关闭苏州公司实因传统硬盘产业衰落,是企业根据市场调整自身业务的行为。目前,中国制造正向创新、智能、绿色和高端转型,这必将吸引外资在中国市场调整布局,撤离低端,转向高端近日,全球硬盘行业领军企业希捷集团关闭了其在苏州的工厂。
我不是希捷的董事会成员,不知道希捷撤厂的真正理由,但我从泰国的律师同行那里得知,希捷2016年开始扩大在泰国的工厂,增加员工约2000人。
不管是在哪个国家,企业都是追求利润的,如何合法的少交税,即避税,是每个想发展壮大的企业的不懈的追求。
《企业所得税法》的反避税条款我还没弄明白,2018年因为范冰冰事件而引起普遍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加入了反避税条款,
《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和企业所得税法一模一样的立法表述:“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这个我觉得更难被征收对象接受,我个人不赚钱还不行吗?
避税和反避税,只要税收存在,这个矛盾也会一直存在。
企业税赋最高的税种是所得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较全世界很多地方都高,为了少交所得税,大多数业绩较好的民营企业都在海外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设立企业 ,以这些企业作为总公司再设立离岸公司,由离岸公司再去股权投资,在中国大陆设立实体企业,这样,实体企业的利润在海外公司最终由实际控制人提现时,股东实际承担的税率远低于25%,中国的很多著名企业如国美、阿里等,都是这样设置股权结构的,国际上著名的苹果公司也是用这个原理,为了规避美国的所得税,也是把利润较高的销售公司设立在税赋较低的欧盟国家。
英属维京群岛(BVI),英属库克群岛,迪拜、巴巴多斯等很多国际著名的“避税天堂”就是以零税率吸引了大量的跨国公司把总设立在了那里。这些地区里,公司注册手续简便、对资本流动几乎没有限制、对不是在注册地进行的经营活动几乎不征收任何税、安全保密性好。
2008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加入了一些反避税条款,如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对这条,我是百思不得其解的,商业目的这是企业自主安排的,多赚钱少赚钱乃至不赚钱,企业都可能会有其商业目的,如何评价其合理性?合的是哪个理? 公法领域,法律不禁止的都应该是许可的,这些禁止的范围也应该是非常明确的,我以为这是基本的法理,但在公法领域加入这样一个主观性非常强的管理条款,会让企业无所适从的,害怕动辄得咎。
2008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还加入一个新条款,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我关注到对这一条运用是2015年的一则新闻《江苏国税局与美企签署大税额APA协议》
2015年3月11日,江苏省国税局与跨国企业希捷集团正式签署预约定价安排。根据协议,希捷集团江苏公司未来4年预计每年将增加利润约4.5亿元,年增加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约4亿元。由于签著APA给企业带来更加稳定的未来预期,美国希捷集团承诺将再追加投资。据了解,这是目前江苏省国税局与美国公司签署的涉税金额最大的APA。
这是当年刚签订协议时,国税系统大加宣传的一件事情,也刷新了我对美国企业的认识,主动多交税,还是对尚未发生的未来的预期收入交税,这种觉悟比我们的国企还国企。
与时同时,希捷集团向美国证监会披露,其为2007年至2013年的经营,向江苏国税补缴2.3亿美元所得税。希捷集团江苏公司补税14亿元,这是中国反避税补税额度最大的案件,成为中国反避税的一个标志。
据说,当时江苏国税给出的理由是:代工环节利润率低于集团利润率。江苏国税的查处理由让我感到政府真得是在为企业着想,你企业不能比你的兄弟企业赚少了,赚少了要多交税。
新闻报道中也认为反避税,尤其是对跨国企业的反避税是需要加强的。近年来,国际避税现象愈演愈烈, “把GDP留给当地,把利润全部带走”,已经成为一些跨国公司的惯例,他们利用各国税法差异,通过高进低出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利润,扰乱了国际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税收主权,使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这已经引起了发展中国家的高度警觉。
看上去,反避税的政府机关赢了一局。
两年后,2017年1月,希捷宣布:关闭苏州工厂,裁员2000余人。
消息宣布后,一些媒体借机炒作称,江苏省2年前要求希捷补缴15亿税款是希捷“逃离”中国的原因。江苏省国税局就此回应,当时希捷集团是主动申请补税,符合国际通行规则。
商务部也认为:希捷关闭苏州公司实因传统硬盘产业衰落,是企业根据市场调整自身业务的行为。目前,中国制造正向创新、智能、绿色和高端转型,这必将吸引外资在中国市场调整布局,撤离低端,转向高端近日,全球硬盘行业领军企业希捷集团关闭了其在苏州的工厂。
我不是希捷的董事会成员,不知道希捷撤厂的真正理由,但我从泰国的律师同行那里得知,希捷2016年开始扩大在泰国的工厂,增加员工约2000人。
不管是在哪个国家,企业都是追求利润的,如何合法的少交税,即避税,是每个想发展壮大的企业的不懈的追求。
《企业所得税法》的反避税条款我还没弄明白,2018年因为范冰冰事件而引起普遍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加入了反避税条款,
《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和企业所得税法一模一样的立法表述:“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这个我觉得更难被征收对象接受,我个人不赚钱还不行吗?
避税和反避税,只要税收存在,这个矛盾也会一直存在。
文章关键词: 武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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