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外国投资者出资何种货币适合
- 来源: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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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23
如今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在国内设立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形式的企业。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或是合资企业的,应符合中国公司的法规定。公司法规定:“投资者可以以货币形式出资”,然而是不是所有国家的货币都可以被认可作为出资的货币。以下以新加坡币为例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由此可知,只有新加坡币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投资者才可用此币种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外币代兑机构办理的外币兑换业务的品种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现钞及旅行支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兑换的业务。第三款规定:自身结汇、售汇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而产生的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进行兑换的业务。
根据中国银行的上述2个文件规定可知,各商业银行银行可以办理的他种货币的结汇业务均必须是经批准的,且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而目前中国银行经营的外汇结汇业务中包含有新加坡币,因此新加坡币是属于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投资者是可以以此种货币出资在国内设立外资公司的。如果以秘鲁币出资,则可能无法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由此可知,只有新加坡币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投资者才可用此币种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外币代兑机构办理的外币兑换业务的品种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现钞及旅行支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兑换的业务。第三款规定:自身结汇、售汇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而产生的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进行兑换的业务。
根据中国银行的上述2个文件规定可知,各商业银行银行可以办理的他种货币的结汇业务均必须是经批准的,且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而目前中国银行经营的外汇结汇业务中包含有新加坡币,因此新加坡币是属于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投资者是可以以此种货币出资在国内设立外资公司的。如果以秘鲁币出资,则可能无法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
文章关键词: 洪山律师
文章来源: www.yingzhuo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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