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与《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有何区别?

  • 来源: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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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2-23
  近日,笔者办理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双方2009年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合同文本第九条规定了“交房期限及条件”,其中的第四项为“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庭审中,开发商提供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认为此证即符合合同第九条第四项的约定。而业主一方则认为第四项的备案手续是指“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那么到底这两个备案证有何区别?

  经过对我国建筑工程法律法规与法院相关判决案件的大量检索,通过对房地产部门的走访,笔者认为:作为一个商品房项目仅仅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是不够的,它只能说明该楼盘是合格的建筑,并不能证明其具备交房条件。开发商交房应取得“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该证才是上述合同第九条第四项约定的相关手续,取得该证才说明其商品房符合交房条件。如果开发商在合同约定时间不能取得交付使用备案证,就应承担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根据2009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从前述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提交的材料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该办法所说的竣工验收备案实际是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该备案手续只是工程质量方面材料的汇总申报,只能说明其单体工程质量合格并不能证明其具备交付。
  
  而根据2005年《武汉市开发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三、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应到我办备案。商品房项目交付使用备案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及资料:(一)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申请表;(二)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三)规划、消防、人防、燃气等专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供电、给排水等营运部门签定的有关合同协议,及已经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五)拆迁安置方案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六)武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前述工作通知中备案需提交的材料显示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是开发商交房必须取得的备案手续,该备案包括了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水电等全方面材料的申报,取得后可以在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公开查询。
  
  综上所述,实践中我们应分清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及《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的区别,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合同约定,商品房交付应取得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